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30号(重庆市万州区鑫申宝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3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万州区鑫申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顺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6F6A7D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坝518号
2024年9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会同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鑫申宝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按照《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01MA5U6FA7D001V),你单位污水总排口DW001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雨水排放口DW002进入城市下水道。你单位废水处理工艺为屠宰污水→格栅→厌氧消化池→格栅→隔油池→调节池→复合厌氧池→两级氧化池→二沉池→消毒池→流量计量槽→出水。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待宰圈舍有一处雨水沟,由于涵管修建处的墙体垮塌导致涵管破损,收集池部分屠宰、待宰废水及生活污水通过墙体渗漏处直接流入雨水沟排入外环境。现场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待宰区宿舍旁和血罐下方雨水沟两处点位进行了废水监测取样,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4〕第H430号)显示两处废水均含有粪大肠菌群≥2.4×105MPN/L。你单位构成通过裂隙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01MA5U6F6A7D001V)节选、《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4〕第H430号)、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禁通过裂隙排放水污染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