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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28号(重庆绿创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2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绿创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小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BHRNXC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工业园区人和组团标准厂房A区7号楼第4层

2024年9月1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绿创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绿创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6日至7日对重庆华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智慧灯杆和5G基站硬件产品制造项目(热镀锌部分)开展了验收监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绿创环检字〔2024〕YS第018号)。由于你单位无臭气浓度分析资质,遂将臭气浓度的分析委托给重庆智海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重庆智海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你单位提供的3个样品出具了《检测报告》(渝智海字(2024)第LY088号),臭气检测浓度值分别为13、15、16。而你单位《检测报告》(绿创环检字〔2024〕YS第018号)中表10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一览表引用的臭气浓度检测结果有12个,分别是2024年4月6日、7号b1和b2两个检测点位的三次臭气浓度检测值,你单位涉嫌伪造9个臭气浓度检测数据,构成在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送样检测委托单》、《智慧灯杆和5G基站硬件产品制造项目(热镀锌部分)验收监测方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证书编号:232212050380)、《检测报告》(渝智海字(2024)第LY088号)、《检测报告》(绿创环检字〔2024〕YS第018号)及相关采样检测资料、《重庆绿创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任命及授权书》节选,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书》节选、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