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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27号(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2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能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CE5W639C

地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阿依河社区6组128号

2024年9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经营的彭水县康嘉精神病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位于彭水县茂云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总投资额2772411.45元,于2023年4月开工建设,2023年9月完成建设,2024年3月对外经营,目前收治精神病人91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截至现场检查期间未取得相关环评批复。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合同》《建设项目环境咨询服务合同书》《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表》《医疗污水处理情况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康嘉精神病医院投资明细》《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3个月内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