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24号(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2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中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50089067G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六社
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南川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锅炉废气在线设备于2024年6月出现故障,你单位标记6月17日12时至6月26日12时压缩空气中水分较重,粉尘仪(颗粒物)分析设备进水,导致主板某部分出现短路,出现异常数据,故障持续时长216小时。你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未按照要求开展手工监测替代监测并及时上传监测结果的行为,符合《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你单位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19750089067G001P)节选、《南川区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节选)、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导出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废气污染源小时均值历史数据(节选)、《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心联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六)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