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20号(重庆市江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2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江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36571543J
地址:璧山县工业园区观音村河西片区
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口3个,分别为DA001天然燃烧废气排放口;DA002淬火、回火废气排放口;DA003抛丸废气排放口。2024年9月1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际建设废气排放口2个,为淬火、回火废气排放口和抛丸废气排放口。热处理车间一台压淬机正在生产,废气收集管道未接入处理设施,未规范设置废气排放口,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构成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销售发货计划、排污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法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源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设置污染源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