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19号(李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1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李刚
职务:重庆七二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民身份证号:5102**********2011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五根村*组*号
根据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移送线索,2024年8月1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七二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核查车辆尾气排放检测现场检验视频,发现重庆七二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在对渝A58G92、渝AVH277、渝BL3835等3台车辆进行加载减速法尾气排放检验时,在上述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均判定为排放检验结果合格,并分别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收取费用共140元。构成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行为。你作为重庆七二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对该单位车辆尾气排放检测工作全面负责。
以上事实有车辆排放检验视频资料、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人事任命通知、收据、价格公示表、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现场检查视听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重庆七二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规定,现责令你:
督促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活动,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