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18号(重庆七二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1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七二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8RYU26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聚业路118号7幢
根据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移送线索,2024年8月1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经核查车辆尾气排放检测现场检验视频,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在对渝A58G92、渝AVH277、渝BL3835等3台车辆进行加载减速法尾气排放检验时,在上述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均判定为排放检验结果合格,并分别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收取费用共140元。构成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车辆排放检验视频资料、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人事任命通知、收据、价格公示表、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