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17号(官义才)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17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官义才
职务:重庆鑫宝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主管
身份证号码:5002**********6216
住址: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永陵村*组*号
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鑫宝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重庆鑫宝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强度玻璃纤维复合材料自主生产销售项目报批了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一阶段)3#车间、2#车间、研发楼等及配套公用工程、环保工程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但6#车间1#、5#、8#、9#电缆保护套管生产线于2020年下半年建成后未进行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时该4条生产线正在生产排污,构成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你作为重庆鑫宝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主管,全面负责公司环保工作,应对此次违法行为负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公司平面图、环境影响报告表、高强度玻璃纤维复合材料自主生产销售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意见、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生产日报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司任职通告等证据为凭。
重庆鑫宝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督促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