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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16号(重庆鑫宝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1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鑫宝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召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TP468R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富园广富路

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高强度玻璃纤维复合材料自主生产销售项目报批了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一阶段)3#车间、2#车间、研发楼等及配套公用工程、环保工程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但6#车间1#、5#、8#、9#电缆保护套管生产线于2020年下半年建成后未进行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时该4条生产线正在生产排污,构成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公司平面图、环境影响报告表、高强度玻璃纤维复合材料自主生产销售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意见、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生产日报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自收到本文书之日90日内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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