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14号(重庆市荣昌区许家沟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1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荣昌区许家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荣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094932956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许家沟村五社
我队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原料堆场露天堆存了的大量页岩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现场检查时铲车正在对页岩石进行转运,但未按照环评要求采取围挡和洒水等控制扬尘的措施,现场扬尘较重,构成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2024年8月生产情况说明、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扬尘控制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