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13号(重庆金兰铝业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1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金兰铝业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31715270A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内北渡铝产业园
我队于2024年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有色金属(铝)冶炼,按照环保验收要求,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系统,净化后高空排放,但现场检查时3#熔炼炉废气的引风机未开启,废气未经有效收集,散排严重,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铸轧卷单炉生产跟踪表、铸轧车间产量明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