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11号(重庆洋特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1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洋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再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FCN176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九龙园区红狮大道5号44幢附7#
我队于2024年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位于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园区处约1万平方煤炭堆场内,露天堆存了约2万吨煤炭,堆码高度超过围墙,未采取覆盖措施,未开启喷淋设施,雾炮机处于损坏状态。构成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现场视频、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煤炭装卸服务合同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堆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