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10号(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1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801601651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齿轮城)A区
我队于2024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擅自在轻钢桥梁车间物资库从事喷涂作业,喷涂时处于非密闭空间,未按照环保竣工验收要求在密闭车间内进行,配套的“水帘+光氧+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也已损坏、未运行,现场挥发性气体气味明显。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26日对黄吉平所作调查询问笔录、7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油漆出入库明细、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在按照环评文件规定的车间进行喷涂作业,并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