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09号(重庆市百科鼎昱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0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百科鼎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82837707W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齿轮城)A区
我队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规定,注塑、吹塑成型生产线的 2 套废气设施应采用”UV 光氧+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将上述“UV 光氧”环节全部更换为“活性炭吸附”,且活性炭已堵塞、破损严重,无法达到有机废气有效处理的目的。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2024年7月25日现场检查视频、2024年7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25日对张群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对张群的授权委托书、张群身份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危险废物转移记录表、危险废物产生记录表、生产情况说明、环保设施运行记录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