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 / 强制 > 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08号(牟伦建)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08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牟伦建

身份证号码:5001**********1526

任职单位及职务: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综合部长

住址: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桐坪村**

我队于2024年7月23日对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汽车零部件改扩建项目于2024年1月31日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该批准书明确要求保温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耐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压铸废气通过“干式过滤+静电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打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抛丸废气经集气管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但该单位在未按照上述要求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下,上述项目即投入生产排污,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为该单位综合部长,主管该公司的环保工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24】16号)、视听资料、人事任命通知、授权委托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厂区平面图等证据为凭。

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组织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开展环保竣工验收。   

我队将对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