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06号(重庆亚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0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亚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46253D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双福新区祥福路2号综合楼
我队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废水正在外排。按照环评要求你单位外排废水需经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和沉淀池处理,但你单位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工序设备损坏,现场检查时废水未通过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工序和沉淀池处理,而是在气浮机处理后即排放。经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石油类超标。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关于任命专职环保管理人员的通知、授权委托书、监测报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经有效治理后达标排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