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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04号(重庆晋辰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0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晋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PJPT28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铜合大道252号3幢1-3

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晋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公司滚式镀锌生产线在运行,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你公司4#酸雾废气净化塔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喷淋液pH值为7.2,酸物废气净化塔喷淋不能达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保持吸收液PH在10-11之间……”,不能正常发挥处理酸雾废气的作用。你单位构成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铜环(监)字2024W-054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铜)环准202055号)、《重庆晋辰科技有限公司晋辰表面处理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重庆晋辰科技有限公司晋辰表面处理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2020年8月)、《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电镀氯化氢净化吸收液PH浓度要求的说明》、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4MA60PJPT28001P)节选、《废气塔点检、维修记录表格铬雾塔》(7、8月)、酸雾净化塔图示、晋辰科技有限公司8月水表超标记录、污染防治设施巡查记录表、增值税发票、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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