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99号(重庆市开州区永康口腔门诊部)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9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开州区永康口腔门诊部
投资人:张良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5U4BUH58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三中社区滨湖东路672-674号
2024年9月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营业中使用1台全景口腔和头颅X射线成像系统(型号为PaX—400C)。共计收费26680元。另有1台牙科X射线(型号为RAY68(M),简称牙片机)故障未使用。依据《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相关规定,该两台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应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你单位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行为,构成违反放射性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放射收费情况说明、影像设备销售合同、《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无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行为,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