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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97号(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9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维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40UW2C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1417号

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恒杰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2024年6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受重庆市万州区恒杰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监测工作,采样人员窑烟囱排放口监测期间,未对排放废气采样,采取手工填写数据、向采样器滤嘴灌粉尘、直接将未使用的氟化物滤筒带回实验室等弄虚作假的方式伪造监测结果,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CQWZJJC24H0773号)。构成在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212201060109)、《检测报告》(CQWZJJC24H0773号)、《检测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23GF1036)、《程序文件》《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在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9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