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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95号(云南锦德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9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云南锦德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恒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1864777Q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大石坝七家村18幢1单元202

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云南锦德旺路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成达万高速CDWZQ-16标段施工场地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施工场地无降尘措施,未设置车辆进出冲洗设施,现场灰尘堆积较厚。构成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中铁三局集团成万高铁CDWZQ-16标左右线纺织厂大桥、左右线郎家湾大桥、五梁水库大桥-中桥桩基础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TSJ-CDW16-SW-2022-049)、《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一)按照技术规范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封闭施工,硬化进出口及场内道路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和第二项“(二)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和截水沟,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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