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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93号(重庆市长寿区回龙寨加油站)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9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长寿区回龙寨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张林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36M57E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但渡镇未民村3组

2024年8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长寿区回龙寨加油站开展执法调查,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现场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加油站92号汽油加油机1号枪气液比为1.93,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5.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检验报告》(No.2024081100302)、《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