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92号(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9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ACCPR87M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石峰二路19号2号厂房
2024年8月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投资80万元建设了11台注塑机,2台破碎机,正在进行注塑、破碎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安装使用,注塑废气、破碎废气均未收集处理直接排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至今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生产情况说明》《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记录》《情况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合同书》《环保技术服务合同书》《环保竣工验收技术服务合同》《重庆聚顺科技有限公司注塑废气及粉尘治理系统技术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前严禁进行建设,投入生产。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