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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90号(重庆市好迪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9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好迪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小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92822693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工业园区龙江路6号

2024年8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好迪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20万吨砂浆扩建项目于2020年10月23日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铜)环准202067号)中要求“项目竣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证实投入生产或使用”。该项目两条砂浆生产线于2022年12月建成,2023年3月开始调试运行生产,截至2024年8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该项目还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你单位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铜)环准202067号)、《年产20万吨砂浆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重庆市好迪涂料有限公司涂料生产作业单》《2024年6-8月砂浆销售统计表》《重庆市好迪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5001057592822693001V)节选、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核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完成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砂浆生产线项目在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9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