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88号(重庆焱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8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焱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1GPH5F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云飞路8号(3号厂房)
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焱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200万件发动机配件项目于,2021年4月26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后于2021年4月26日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铜)环准〔2021〕39号),2021年6月该项目建成投产,至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项目在运行,但还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你单位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铜)环准〔2021〕3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企业销售单、送货单、《重庆同惠生实业有限公司(抄表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20-500151-36-03-144399)、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核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3个月内组织年产200万件发动机配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我队将对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