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86号(重庆丽光开关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8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丽光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晓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3938419K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温新路3号
2024年7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会同江津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重庆丽光开关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在2012年办理环评验收后,陆续新增了4台注塑机和3台塑料破碎机,并于2021年7月新增1台热解炉投入生产。摩托车把手开关年生产量2022年174万套、2023年210万套、2024年136万套,远超过你单位《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10〕80号)年中项目规划生产摩托车把手开关总成100万套,产能增加30%以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上述项目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依法开展环保竣工验收。你单位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视听资料》《重庆丽光开关有限公司新建厂房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10〕80号)《重庆丽光开关有限公司2023年产能情况说明产能报告》《情况说明》《2023年马鞍山市呈富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铝合金锭购货开票明细表》、《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补办环评和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新增项目在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