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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85号(重庆捷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8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捷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ADHD8Y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铜合大道252号3幢1-1

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英力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重庆捷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租赁英力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厂房及阳极氧化生产线从事笔电配件表面处理业务。检查时,阳极氧化生产线的自动生产A线和手工生产线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用PH试纸当场检测,处理自动生产线A线废气的2#、3#酸雾废气净化塔喷淋液pH呈中性,不能达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保持吸收液PH在10-11之间……”,处理手工生产线废气的4#酸雾废气净化塔碱液槽内无喷淋液;阳极氧化生产线的2#、3#、4#酸雾废气净化塔喷淋液均不能正常发挥处理酸雾废气的作用。按照生态环境法律污染者担责的基本原则,重庆捷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作为阳极氧化生产线的承租方和实际使用者,应当对上述行为负责。你单位构成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铜)环准201921号)、《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500224572103646W002P)节选、《英力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阳极氧化处理生产线项目》、《阳极氧化处理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9年1月)、《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电镀氯化氢净化吸收液PH浓度要求的说明》、英力阳极氧化线及废气塔布局、《英力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停产报告》、开票记录、《租赁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英力阳极废气塔整改报告》、酸雾净化塔图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9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