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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83号(重庆和平制药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8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和平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562420424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白龙三路

2024年8月2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和平制药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02247562420424003V)批准的有组织废气排放口为2个(编号DA001和编号DA002),你单位A厂区实际有废气排放口5个,另外三个分别是1.A厂区生产车间楼顶东端与葡萄糖生产线连接的废气排口,当日(葡萄糖)生产线正在生产,检查时有废气排除;2.A厂区生产车间楼顶西段偏北方向与粉碎、制粒除尘机房连接的废气排口,平时粉碎和制粒时开启,当日未启用。3.A厂区锅炉房楼顶的1号锅炉废气排口,当日虽未运行,但有平日运行情况以及《锅炉运行记录》为证。上述三个排口均不是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批准的有组织废气排口,也未设置监测口开展自行监测。你单位构成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和平制药有限公司职务任免的通知》(渝和药司202418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47562420424003V)节选、《重庆和平制药有限公司总平面布置图》节选、《锅炉运行记录》《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市)环准200679号)、《重庆和平制药有限公司新建制药厂一期工程项目(报批版)》(2006年3月)、《重庆惠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惠源(检)字2024WT1603号)、《重庆惠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惠源(检)字2024WT03号)、营业执照、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9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