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77号(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7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41835B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云港大道155号
2024年7月2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江津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按照你公司《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涂装废气治理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要求,你公司废气治理设施采用由国家电投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科技分公司承建的 “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的组合处理工艺的活性炭吸附+催化脱附装置。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涂装生产线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施提示控制面板显示:“2024年7月21日13:44分B箱、C箱、E箱、F箱吸附饱和,请及时脱附”。经查询该废气处理设施:A箱、B箱、C箱、D箱、E箱、F箱、G箱、H箱设定的吸附时间均为4500分,B箱、C箱、E箱、F箱当前工作时间分别为5267分、4734 分、4734分和4734分,执法人员调阅催化燃烧和脱附再生历史数据记录显示,发现设施T3调节温度不能达到设施设置温度的下限85℃、T4A和T5B箱炭层温度不能达到设施设置温度的下限75℃。执法人员进一步调阅你公司《活性炭吸附+催化脱附装置使用说明书》发现温度参数、吸附时间参数、设定脱附工作时间、设定注氮保护时间、设定喷淋时间与废气治理设施实际设置参数不一致。调阅你公司涂装生产线7月8日至7月22日期间生产情况(除7月13日、14日、20日、21日涂装生产线未生产),其他时间正常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含非甲烷总烃废气产生;你单位行为构成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活性炭吸附+催化脱附装置使用说明书》(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科技分公司)、《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涂装废气治理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万虎工业2024年7月涂装焊接生产作业情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重庆“万虎牌”摩托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0年3月)、《涂装线油性漆改水性漆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2年9月)、营业执照、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