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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76号(赛特矿产品(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7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赛特矿产品(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延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EGKPXW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安民路96号

2024年7月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赛特矿产品(重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旋转脱水窑主下料口和辅助下料口下方堆放有少量铝矾土物料,旋转脱水窑右侧设置的临时中转铝矾土物料堆放场,堆放有部分铝矾土现场堆放有铝矾土物料约50吨现场仅依靠旋转脱水窑背坡做了一个简易围挡、铝矾土物料部分进行了遮盖,未密闭,附近地面积尘较厚。你单位构成贮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涪陵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涪)环准202016号)、《赛特矿产品(重庆)有限公司高铝材料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评文件节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2022年7月)、《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102MA60EGKPXW002Z)、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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