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75号(郭长林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75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郭长林
公民身份号码:1401**********601X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开南巷*号*楼*层*号
2024年8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万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万州经开区长江水岸融合提升项目天星北路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施工场地2024年6月20日停产至今,开挖的土石方有约500立方米堆存在现场,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构成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证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F2020SG0094)、《营业执照》《郭长林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三)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及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