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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73号(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7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4537633M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大道101号附3号

2024年6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一是1号和2号危险废物仓库之间有15个装危险废物的空吨桶露天堆存,危险废物仓库内约有2543吨危险废物贮存但仓库多处大门未关闭,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6.1.1、6.2.3和公司《工业固废处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相关要求;二是收集了不能经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含油金属屑、废机油滤芯、圆形中空金属填料,不符合《水泥窑协调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22-2013)》5.2.1的相关要求;三是2024年6月17日实验危险废物分析记录显示当日预处理危险废物和6月14日、15日物料混合后有少量气体产生,但未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导致当天运至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处置的预处理投料在3线水泥窑投料过程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烟雾气体发生火灾事故,不符合《水泥窑协调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22-2013)》6.1.2的相关要求;四是在接收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时未对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核对危险废物类别、重量,收集了1吨袋的非危险废物圆形中空金属填料并贮存在危险废物仓库内,不符合《水泥窑协调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22-2013)》6.2.1的相关要求;五是危险废物仓库内有大量危险废物标签,2024年6月3日、4日、5日、12日、14日有出料记录但无投料记录,6月17日有投料记录但无出料记录,6月配伍方案每批次都有油基岩屑占比30%-50%配比,但投料记录内无相应投料记录,6月15日有预处理产物分析记录但是没有投料、出料记录;六是废气治理设施2号UV光解设备有8个灯管损坏,3号UV光解设备有13个灯管损坏。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中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市内精细化联单》《光氧操作维护保养说明书》《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000094537633M001V)、《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CQ5002300085)、《预处理车间投料生产记录表》《预处理车间出料生产记录表》《重庆众思润禾环保化验室危险废物分析记录表》《生产技术一部危废配伍及分析报告》《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水泥窑协调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22-201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工业固废处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9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