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 / 强制 > 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72号(重庆市凯亚玻璃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7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凯亚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漆帮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0J819Q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建园路3号4号厂房(4-1-10)

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04MA600J819Q001U)规定:DA001中空玻璃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年;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2024年8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020年5月取得排污许可证至今未按照规定频次对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开展自行监测,也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构成违反自行监测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委托监测服务协议、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2024年1月-2024年8月中空玻璃生产明细》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