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70号(郑洪)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70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郑洪
公民身份证号:5102**********3318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梁子街*号
我队于2024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拓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的成渝铁路重庆站至江津站段改造工程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桩板墙B区桩顶处施工边坡裸土以及442成渝铁路公里标旁裸土未采取覆盖降尘措施。该项目中渡桥至442成渝铁路公里标约800米施工内部道路未采取硬化及晒水降尘措施,过往车辆产生的扬尘较大。上述行为不符合《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标准》(DBJ50/T-386-2021)中“3.1.2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主体责任,应按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具体负责施工过程扬尘控制工作;4.2.1施工现场进出通道、场内道路以及材料存放区、加工区等场所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钢板覆盖;进出通道、场内道路路面平整,路基坚实,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4.6.1施工现场的裸土应采取覆盖,绿化或硬化等措施及4.8.1施工现场应设置喷淋雾化系统,降低现场扬尘污染”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构成未按照技术规范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封闭施工,硬化进出口及场内道路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做为重庆拓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对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0〕022号)、《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成渝铁路改造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TYJ-CYTLGZ-LJGC-001)、《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标准》(DBJ50/T-386-2021)、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一)按照技术规范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封闭施工,硬化进出口及场内道路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