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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69号(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6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560656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2号

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工业园区化大道16号

2024年7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磷石膏暂储场正在作业生产,当日户外温度近38度,露天贮存的磷石膏未全覆盖,未覆盖的磷石膏占露天储存量的近一半左右,约2000平方米,现场作业时有扬尘产生。现场配套安装有5台雾炮机,在转运磷石膏时,未使用雾炮洒水降尘。按照《中化涪陵环保搬迁项目一期工程——20万吨/年精细磷酸盐及配套新型专用肥项目(二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暂储场储运区在高温、干旱季节堆存过程中进行晒水抑尘,减少输送贮存装卸过程中无组织排放”。你单位构成工业生产企业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中共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屈代书等人任职的通知》(涪化委发20229号)、《中化涪陵环保搬迁项目一期工程——20万吨/年精细磷酸盐及配套新型专用肥项目(二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中化涪陵环保搬迁项目一期工程——20万吨/年精细磷酸盐及配套新型专用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9年7月)、《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027116560656003P)节选、《石膏分厂检修实施方案》,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