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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68号(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6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67477884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马鞍聚龙大道190号中小型变压器厂房

2024年7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变压器油箱制造项目所在厂房对外窗户呈打开状态,部分焊接作业点位在进行焊接作业时,焊接烟尘未进行收集,直接无组织排放。不符合《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博联变压器有限公司搬迁扩产技术改造项目)中对于焊接烟尘“对凡工件焊接工序实施工位单机除尘,前二者工位中设置有固定的抽风集气罩,并靠风机抽排至焊烟净化器处理……粉尘经处置后室外有组织排放”的规定。构成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博联变压器有限公司搬迁扩产技术改造项目)、《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025967477884001Q)、《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证明》、《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附页(渝环临建证CQGLJ2007024号(气)》《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关于重组整合重庆市亚东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批复》(国家电网产业2012998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区分局证明》《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证明》《天眼查变更记录》、《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关于廖光华等职务任免的通知》(博瑞〔20245号)、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如你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