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66号(重庆凌峰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6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凌峰橡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83924762Q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产业大道99号
我队于2024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硫化车间新增10台硫化机(原有23台硫化机,产能增加30%以上),自2021年3月投入使用至今;注塑车间新建一条生产线,有12台注塑机,自2021年4月投入生产至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上述项目(橡胶制品业—其他)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依法开展环保竣工验收。你单位配套建设了相关环保设施,但未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投产,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表、生产产品统表、生产设备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核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补办环评和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新增项目在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受到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