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65号(重庆北方交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6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北方交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东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Q2CY00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大道50号(4号厂房)
我队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1 条生产线正在运行,挤塑机正在运行,但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风机未开启,UV 光解指示灯未亮,导致挤塑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散排而未进入废气收集管道。经现场开启治理设施电源,风机启动,但 UV 光解灯仍未亮起,处于短路状态,无法正常运行。上述行为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产订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任职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保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使用,保证废气经有效治理后排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