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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63号(重庆昂佳钢结构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6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昂佳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万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73675869M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工业园A区

2024年7月2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沾染的含油废铁屑(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堆放该公司成品区外,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6.1.1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要求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构成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綦)环验〔2019045号)《环境影响报告表》、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