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62号(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6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红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8WF63M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西齿北路
2024年7月2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不合规,未按照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等要求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未悬挂符合规定的标识标牌,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4.6贮存设施或场所、容器和包装物应按HJ1276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要求,执法人员现场予以告知。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废活性炭、废漆渣、废油漆桶及废油漆沾染物仍混堆,未分区分类贮存,未设置标识标牌。构成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营业执照、《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服务合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环境影响报告书》《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2】040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分区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