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61号(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6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YQXQE9C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工业园区南溪组团标准化厂房B区3号楼第4层
2024年7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监测工作。2023年10月30日,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口监测时,未在该排放口采样,而在固化废气排放口采样,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博环(检)字[2023]第WT1402号)。同时《废气测试记录计算表》中三次动压记录分别为140pa、120pa、110pa,与设备原始记录的135pa、115pa、108pa不相符,氮氧化物排放速率以原始数据记录计算应为2.01x10-2kg/h ,检测报告中为1.91x10-2kg/h,结果不实。袁鑫鑫的《检测人员上岗证》不具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检测能力,当天参与了相关样品的采样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项、第十项、第十三项和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在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检测人员上岗证》《委托协议书》《重庆华亚家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信息截图》《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博环(检)字[2023]第WT1402号)、《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博环(检)字[2023]第WT1402号)、《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在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并停业整顿至完成整改。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