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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60号(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6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935120807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公用工程在生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修改单)规定循环冷却水排放水属于工业废水,按照环评要求除盐水站排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进入位于除盐水站南侧的反渗透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反渗透浓水经总排口排放,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将除盐水站和循环冷却水系统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入外环境。在除盐水站浓水进入雨水管网处采集水样,经检测钙离子、镁离子的浓度分别为72.4mg/L、25.2mg/L;在循环冷却水进入雨水管网处采集水样,经检测氯化物、锌的浓度分别为142 mg/L、0.05mg/L;在雨水排口采集水样,经检测钙离子、镁离子、氯化物浓度分别为77.7 mg/L、28.1 mg/L、80.4mg/L。构成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PTA装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PTA装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技术评审会专家组意见》《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2〕052号)、《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交接班日志(2024年7月25日)》《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4]第ZF07-015号)、《2024年7月25日重庆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水质监测结果表》《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修改单)、《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027935120807001P)、《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禁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