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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59号(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5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4285059XX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刘家堡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水泥窑窑尾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CEMS示值误差和系统检测记录表》显示二氧化硫示值误差不满足规范要求。执法人员随即现场要求运维人员对二氧化硫进行全流程通标气(示值误差)测试,经过高(265mg/m3)、中(168mg/m3)、低(81mg/m3)三个浓度的测试,测试结果均为0mg/m3。不能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HJ76-2017)6.2.1.1“当系统检测二氧化硫满量程≥100μmol/mol(286mg/m3)时,示值误差不超过±5%标准气体标称值”的要求。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资料备案表》《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2024年生产运行情况》《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CEMS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检测记录表》《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CEMS系统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关于解决NSA3090型烟气CEMS在线监测系统全流路校正问题的函》《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HJ76-2017)、《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合川区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合川环发〔2024〕15号)、《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窑尾废气湿法脱硫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总承包合同》《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