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58号(重庆市新骏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5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新骏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ABRG7C93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八斗路16号附18号(坤煌实业产业综合体66幢)
2024年7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新骏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新骏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生产,正在运行的生产设备包括6台压铸机、6台熔炼炉、1台抛丸机、2台人工打磨机,生产设备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均未开启。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察平面图》《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22〕038号)、《重庆市新骏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汽摩散热铝合金外壳生产加工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禁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