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56号(重庆利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5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利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云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027343Q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稻香路9号10-5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利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废水COD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工作。2024年6月17日,重庆利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于10:12进入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10:51离开,停留时间总共39分钟,未开展实际水样比对监测,6月24日再次到常捷公司开展运维工作时,从COD在线监测设备上抄写了6月17日12、14、16时的自动监测数据,并参照自动监测数据伪造了手工监测数据,填写在运维记录本上。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利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污染源自动监测实际水样比对实验结果记录表(2024年6月17日)》《2024年6月17日COD在线监测设施12时、14时、16时数据截图》《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合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并停业整顿至完成整改。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