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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54号(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5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935120807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PTA装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于2022年7月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2022年8月12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2023年4月完成全部项目改造,2023年5月17日开始调试运行,至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技改项目在运行,但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PTA装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PTA装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技术评审会专家组意见》《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2〕052号)、《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交接班日志(2024年7月25日)》《蓬威石化(烟囱排放口)记录》、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运行报告6份、《关于蓬威石化技改环评未进行验收的情况说明》《关于蓬威石化技术改造项目未环保验收的有关情况》《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027935120807001P)、《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3个月内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