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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53号(重庆江洲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5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江洲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4503966392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江路144号(德感工业园)1幢1-1号(药械仓库)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江津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重庆江洲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按照你公司《重庆江洲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用粉末冶金零部件加工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要求,你公司筛分混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1套“布袋除尘器”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1#排气筒);现场检查时混料、振动筛生产线正在生产作业。3台混料机和3台振动筛正在生产运行,配套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对应的电表无显示、电机未转动)。你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重庆江洲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用粉末冶金零部件加工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18225号)、《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5001164503966392001R)节选、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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