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52号(重庆豪锋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5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豪锋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赛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MR2H36
地址:江津区德感街道德园路399号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豪锋铝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建有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内将废活性炭(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39-49)、废油漆桶(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和油漆渣(废物类别:HW12,废物代码:900-250-12)和一般固体废物混堆在一起,危险废物暂存间内也未按照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等要求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同时喷涂生产线堆存大量油漆渣,未存放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上述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6.1.2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等要求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的规定,你公司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函》(重庆豪锋铝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市内联单》(全国联单编号:20235001183738)、《危险废物转移市内联单》(全国联单编号:20235001291183)、《租赁合同》《危险废物运维服务合同》(重庆豪锋铝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天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属装饰材料生产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20〕108号)、《重庆德耀铝业有限公司金属装饰材料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16MA60MR2H36001U)、《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节选、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