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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48号(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4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旭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红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8WF63M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西齿北路

2024年7月2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铝单板加工生产项目配套建设有有机废气治理设施,但该设施存在活性炭堵塞、破碎,UV灯管被漆渣覆盖、活性炭箱体破损、喷淋水箱无水等问题,该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要求的有机废气经“喷淋+UV光解+二级活性炭”处理后排气筒排放的要求,且你单位7月3日、15日、21日均进行了喷涂作业,构成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废气污染防治方式运行管理记录表、环保设备运行检查记录表2024、喷涂计划表(3份)、现场检查专家意见表、环境影响报告书、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