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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47号(重庆庆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4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庆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小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C44997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产业大道220号

2024年7月17日,我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其中煅烧车间产生窑炉废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验收要求,应当采用布袋除尘器、SCR(SNCR脱硝工艺)和水幕喷淋除尘处理后高空排放,但现场检查时煅烧车间窑炉废气SNCR脱硝工艺环节的脱硝设施未启用,窑炉废气未经SNCR脱硝工艺处理即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庆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报表、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保护批准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通知书、身份证、委托书、关于调整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工作职责的通知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保证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