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 / 强制 > 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46号(重庆金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4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金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顺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UH8W6W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澄溪组团厚生大道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金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对重庆金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备通入浓度256mg/m3的二氧化硫标准气体进行全流路测试,3次测试在通入标准气体后200秒时均未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90%,且在200秒后在线监测设备测量值分别为13mg/m325mg/m3198mg/m3上述情况不符合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9.3.7表1的要求。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31MA5UUH8W6W001V)、《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垫江县生态环境局关于确定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垫环发2024〕18号)、《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心联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21